1.项目名称
水产新品种审定
2.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设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2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3.3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具体承办)。
5.联办机构
5.1 跨部门联办
否
5.2 跨层级联办
联办机构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分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
6.办理限制
申请人不得申报不符合《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水产新品种。
7.办理时限
藻类品种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其他品种每年6月30日前申报。
8.受理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审定。
8.1 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8.2 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8.3 养(增)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混养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
8.4 国外引进养(增)殖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增)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与第3项同),表现优异者;
8.5 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8.6 特殊养(增)殖对象。
9.申请材料
9.1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9.2 主件: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
9.3 附件:
9.3.1 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9.3.2 养(增)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
9.3.3 品种标准;
9.3.4 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9.3.5 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9.3.6 连续二年生产性对比养(增)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9.3.7 申请审定水产苗种的生产技术说明。
10.办理基本流程
10.1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2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10.3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送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定;
10.4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审委会的审定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审定的决定。同意通过审定的,向申请人送达通过审定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不同意通过审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办理结果
通过审定的,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并制发新品种证书;未通过审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3.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4.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10-59192918/5032
15.办理方式
将有关材料送至或邮寄至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6.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52918